2008年6月5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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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审理首例海域使用权纠纷案
本报记者 余春红

  因实施海涂围垦造地工程,世代在海涂上从事捕捞作业的渔民面临“失海”,由于不满补偿标准,渔民林某、蔡某等25人和政府部门打起了海域使用权纠纷案。
  2007年5月,瑞安市有关部门发出《关于丁山二期围涂工程进场施工的通告》,表示当月即开始围涂工程施工,凡在工程范围内从事各类生活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必须服从需要,做好腾退离场和网具等作业工具的撤离工作。此前,该市在一份《关于加强沿海滩涂使用管理的通告》中指出,根据浙江海洋功能区划,瑞安市辖东部沿海滩涂将实施围垦造地工程建设。根据该通告,包括原告林某等在内的众多渔民所使用的滩涂都将被收回。
  同年11月,林某等渔民诉至法院,认为政府部门没有进行补偿安置,围涂工程无权进场施工,要求法院判令撤销市政府关于进场施工的通告。
  该案在温州平阳县法院异地审理。
  在诉讼过程中,瑞安市政府部门指出,原告的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截止于2006年11月,之后他们就不再拥有合法捕捞的资格。并且捕捞作业不同于养殖作业,谈不上收回海域使用权的问题,更没有作出补偿的任何规定。考虑到实际情况,市政府出台了相关的货币补偿方式,但原告要价过高。而政府已经取得围垦许可,进场施工合法有据。
  此案被称为是物权法实施后我省首例海域使用权纠纷案。该法规定,海域属于国家所有,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。原告的代理律师还同时指出,根据国家海洋局贯彻物权法的相关规定,补偿安置不落实的,不得收回海域使用权。政府承认补偿没有落实,原因不是原告要价过高,而是补偿标准过低。
  此案目前尚在审理之中。